保监产险〔2010〕128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聘任彭代明为精算责任人的请示》(国寿财险干〔2010〕4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彭代明担任你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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