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括9项政策措施。具体来看,经常项目政策措施涉及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资本项目政策措施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以及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
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系副主任陈阵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面临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9项政策举措对于我国外资外贸企业降低投融资成本具有现实意义,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业务更是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通知》中,首要政策措施为“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提到,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旨在支持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鼓励更多银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提高商户资金结算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节约系统开发成本。
据了解,为解决部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8年起就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出台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此次《通知》将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升级,覆盖范围扩大至全国,并提高了便利化额度。
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陈阵认为,这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范围,提高风险应对能力。此外,《通知》还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提供支持。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2020年开始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2022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业务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陈阵呼吁国家金融主管机构结合多领域情况出台综合性举措,稳步降低企业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