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8月7日讯:近日,一则名为“交了10年医保,出院后被告知不得报销”的帖子,在北海当地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很多网友表示有同样的遭遇。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北海市社保局”)随即回复称,之所以出现类似情况,与今年新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较以往不同的是,市民补缴医保费后,医保不能马上生效,要等第3个月才可享受
遭遇:交保10年 住院却未能报销
8月3日,北海网友“银沙”发帖称,自己连续交了10年医保,可今年5月份生病住院,却被告知不能报销。
“银沙”介绍,她于2005年在北海市海城区东街办事处,办理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今年5月4日,由于身体不适,她到医院就医,并在5月8日进行了手术。术后一周,她家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医保不能报销。
得知该消息后,“银沙”感到很意外。她说,这10年来,自己每年从不间断交纳医保费,最后一次交费是在2014年12月26日,“当初参加医疗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病有所医,现在怎么就不能报销了?”
回复:政策有变 补缴后还有观察期
对于“银沙”的遭遇,一些网友表示目前也碰到同样的困扰。
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网帖所描述的情况,经过初步调查了解,确定网友“银沙”在2014年12月26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属补缴2014年度的医保费,但还没有缴纳2015年的医保费。从2015年开始实施的《暂行办法》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缴费后,才能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
该工作人员表示,与北海市原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是,《暂行办法》中第三十条规定,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交费之日起,两个月的观察期)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南国早报记者了解到,在未实行《暂行办法》之前,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行管理和统筹的办法。在足额补缴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当天便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争议:变化较大 对设置观察期不理解
记者在走访过程中,北海部分市民对于新政策所要求的“足额补缴后,第3个月才可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有市民表示,如果正好在观察期内住院生病,那对于已经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来说,这是不合理的。
“类似的问题已经接到好几起,一些市民不理解为什么会有观察期。”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的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北海之前的管理办法相对于其他城市来说,是比较宽松的,既没有限定交费时间,也没有设定观察期。医保同城化后,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报销的范围和额度都有所体现。“但是,社保局属于执行部门,只能按照上级文件去操作相关业务工作”。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新政策只是暂行办法,他们在执行过程中,会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收集整合,届时向上级制定部门汇总,为下一步政策的完善提供素材。
措施:加大宣传 建议一次性缴足费用
一些网友表示,《暂行办法》在2014年6月中旬已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然而,市民在2014年下半年在医保费窗口办理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宣传和普及新政策。
对此,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的工作人员称:“我们是在2014年12月24日左右才接到上级文件通知,要求北海市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暂行办法》。”
“而这个时候,留给我们的时间只有一个星期。”该工作人员说,由于时间紧迫,为了确保医保新旧政策能够顺利衔接,当时工作的重点是对参保人员资料的系统切换。
到了2015年1月下旬,北海市社保局通过当地媒体,发布了相关的通知和政策解读,并对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的调整作了特别提醒。其间,考虑到医保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调整,该局还专门对未能在2015年1月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的缴费期延长至2015年4月30日。
工作人员表示,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尽早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而不要选择扎堆在年末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