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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按规定及时缴纳医保费用否则影响报销

2015-12-1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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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则帖子在北海当地非常的火热,具体说的就是交了10年的医疗保险最后不给报销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到北海市社保局了解相关情况,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要想享受医保待遇必须要按规定缴费之后才可以,发帖者存在2015年没有缴纳医保费的情况。
新一站保险网8月7日讯:近日,一则名为“交了10年医保,出院后被告知不得报销”的帖子,在北海当地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很多网友表示有同样的遭遇。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北海市社保局”)随即回复称,之所以出现类似情况,与今年新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较以往不同的是,市民补缴医保费后,医保不能马上生效,要等第3个月才可享受

遭遇:交保10年 住院却未能报销

8月3日,北海网友“银沙”发帖称,自己连续交了10年医保,可今年5月份生病住院,却被告知不能报销。

“银沙”介绍,她于2005年在北海市海城区东街办事处,办理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今年5月4日,由于身体不适,她到医院就医,并在5月8日进行了手术。术后一周,她家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医保不能报销。

得知该消息后,“银沙”感到很意外。她说,这10年来,自己每年从不间断交纳医保费,最后一次交费是在2014年12月26日,“当初参加医疗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病有所医,现在怎么就不能报销了?”

回复:政策有变 补缴后还有观察期

对于“银沙”的遭遇,一些网友表示目前也碰到同样的困扰。

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网帖所描述的情况,经过初步调查了解,确定网友“银沙”在2014年12月26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属补缴2014年度的医保费,但还没有缴纳2015年的医保费。从2015年开始实施的《暂行办法》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缴费后,才能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

该工作人员表示,与北海市原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是,《暂行办法》中第三十条规定,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交费之日起,两个月的观察期)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南国早报记者了解到,在未实行《暂行办法》之前,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行管理和统筹的办法。在足额补缴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当天便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争议:变化较大 对设置观察期不理解

记者在走访过程中,北海部分市民对于新政策所要求的“足额补缴后,第3个月才可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有市民表示,如果正好在观察期内住院生病,那对于已经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来说,这是不合理的。

“类似的问题已经接到好几起,一些市民不理解为什么会有观察期。”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的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北海之前的管理办法相对于其他城市来说,是比较宽松的,既没有限定交费时间,也没有设定观察期。医保同城化后,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报销的范围和额度都有所体现。“但是,社保局属于执行部门,只能按照上级文件去操作相关业务工作”。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新政策只是暂行办法,他们在执行过程中,会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收集整合,届时向上级制定部门汇总,为下一步政策的完善提供素材。

措施:加大宣传 建议一次性缴足费用

一些网友表示,《暂行办法》在2014年6月中旬已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然而,市民在2014年下半年在医保费窗口办理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宣传和普及新政策。

对此,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的工作人员称:“我们是在2014年12月24日左右才接到上级文件通知,要求北海市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暂行办法》。”

“而这个时候,留给我们的时间只有一个星期。”该工作人员说,由于时间紧迫,为了确保医保新旧政策能够顺利衔接,当时工作的重点是对参保人员资料的系统切换。

到了2015年1月下旬,北海市社保局通过当地媒体,发布了相关的通知和政策解读,并对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的调整作了特别提醒。其间,考虑到医保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调整,该局还专门对未能在2015年1月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的缴费期延长至2015年4月30日。

工作人员表示,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尽早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而不要选择扎堆在年末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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