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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午休意外摔伤,是否应当被认为工伤?

2017-12-281次浏览
小新客服
我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经了解,一位职工就职于一家医疗器械公司,4月5日中午下班后,与两位同事像往常一样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餐厅就餐。吃完饭起身要离开时,脚踩到了餐厅地板上洒落的汤水,不慎滑倒。随后同事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这位职工的右胳膊骨折。

新一站保险网09月08日讯,网友问:我就职于一家医疗器械公司,4月5日中午下班后,我与两位同事像往常一样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餐厅就餐。吃完饭起身要离开时,脚踩到了餐厅地板上洒落的汤水,不慎滑倒。随后同事把我送到医院,经诊断我的右胳膊骨折。想问的是,我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首先,您受伤的时间是中午下班后,受伤的场所是您就餐的餐厅。所以,您并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且非因工作原因受伤;

其次,虽然您是在餐后离开餐厅、走往上班的路上受伤,但是您并非因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您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虽然您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但是您是在餐厅,因被餐厅地板上遗留的汤水滑倒致伤,所以您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餐厅管理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说明,该职工的意外摔伤,并不能被认定在工商的范围之内,而餐厅这一块,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更多热门保险资讯,请关注手机新一站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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