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2月16日讯:42岁的郑某在一家石材公司工作。2015年8月的一天,郑某在下午下班打卡时突然昏倒,工友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合肥市二院。遗憾的是,郑某经抢救无效于凌晨死亡,经诊断其死亡原因为突发脑溢血。郑某去世后,其亲属情绪非常激动,认为郑某死亡属于因工死亡,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死亡进行赔偿。然而,公司方认为郑某不属工伤死亡,公司不应负责赔偿,双方因此产生分歧。经瑶海区城东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调查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郑某亲属人民币56万元整,协议前产生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家点评:本案不属于安全事故,但可定性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其从事该项活动的时间即为该员工的工作时间。本案中郑某下班打卡的行为属于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故郑某打卡时是处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突然产生疾病和原有疾病突然发作。郑某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郑某的亲属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死亡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专家提醒:用工单位应妥善认真地做好职工的体检工作,并按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在给职工带来福利的同时也为自己减少经济损失。作为职工个人也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一旦出现案例中类似情况的时候,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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