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退休领导喝酒猝死 法院判司机喝酒视为结束工作不能享工伤保险

2015-02-1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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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出差陪客户喝酒猝死,算不算工伤,如何理赔? 答:不能算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br />问:大车司机撞死无亲无故的拾破烂老头没喝酒没逃跑不... 答:没逃跑就好办。给老头办个后事就行。钱给民政部门。<br />

新一站保险网2月17日讯:在欢送退休老领导宴会上,沈阳一名司机经领导同意留下陪喝酒,结果不幸猝死。家人认为其猝死属于工亡,提出了工亡认定申请。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经过审理,最终判定司机猝死不属于工亡。

陪退休领导喝酒猝死

胡师傅原是沈阳某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的司机。

2012年11月16日,该局组织全局同志为一名正处级退休干部举行欢送会,并邀请了相关领导参加。16时许,胡师傅开车送局长前去参加欢送会。因为胡师傅和退休处长曾经共事多年,局长决定另找一名代驾司机前来接送,安排胡师傅一同参加宴会喝白酒欢送退休处长。

席间,胡师傅趴在桌上,其他人以为他睡着了就没有叫醒他。等欢送会快要结束时,才发现胡师傅怎么也叫不醒,紧急拨打120电话急救。次日,胡师傅因呼吸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人打官司要工亡认定

胡师傅的去世令家人悲痛欲绝。胡师傅家人认为,其死亡属于工亡,向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定胡师傅当天参加欢送退休干部聚餐时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亡。

胡师傅家人透露,相关部门曾作出了胡师傅死亡属于工亡的决定,但后来又给改成了不予认定工亡。随后,胡师傅家人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胡师傅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重审。2014年11月3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重审。 喝酒猝死不予认定工亡。

对于骗改工亡认定书,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称,并不存在骗改的情况,而是因为失误将工伤认定书打印错误了。单位发现打印错误后,将工伤认定决定收回予以更改后,送达给了胡师傅家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该案争议焦点是胡师傅的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胡师傅是单位领导司机,由于司机岗位禁止饮酒的特殊要求,应当认为其从饮酒开始已经结束当日工作。因此,其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相关认定条件。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胡师傅家人的诉讼请求。

司机喝酒就视为结束工作

胡师傅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胡师傅作为领导司机,在欢送退休老同志的宴会上,经领导同意找代驾后饮酒是服从领导安排,系出于工作需要,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另外,胡师傅本人平时不喝白酒,案发当天只是经领导同意喝了点白酒,这种过错应当归结于单位。其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亡。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胡师傅参加欢送退休老同志聚会活动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工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师傅作为单位领导司机,在开车送领导到达饭店后,在餐桌上饮酒即应视为其已经结束当日工作。同时,胡师傅下班后在饭店参加欢送退休老同志的宴会亦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胡师傅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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