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告诉我们
如果是弹性工作,就算工伤
中午,从工地回到租住房做饭的彭师傅突发疾病而死亡,算不算工伤?
日前,重庆万州区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定论:彭师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做饭时发病死亡
去年1月15日,一家建筑公司将重庆万州区铁峰乡桐元村垭口小区工程的人工挖孔桩劳务,承包给付先生。付先生与彭师傅、王师傅协商后合伙。
为便于保管一些小型设备,他们租了一间房。彭师傅、王师傅家住重庆万州城区,每天早上彭师傅乘王师傅的车到工地上班,中午就在租住房内做饭、休息,下午下班后与王师傅一同返回重庆万州城区。工地没有食堂,他们与工人均是自己做饭。
去年3月16日上午 11时许,彭师傅从工地回到租住房,在与王师傅一起做饭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王师傅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遗憾的是,彭师傅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重庆万州区人社局认定彭师傅为因工死亡。建筑公司不服,向重庆万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10月,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建筑公司的理由是:双方无劳动关系。另外,彭师傅是在下班后回到租住房做午饭的时候突发疾病,不是在从事管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该租住房是彭师傅等人下班后的休息场所,不是工作场所。
是否工伤起争议
重庆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彭师傅虽然是合伙经营人之一,但他仍参与劳动,应理解为付先生招用的劳动者。对这类劳动者,建筑公司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死亡必须同时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才能视同工伤。
对于第三个条件,大家都没有争议。焦点集中在是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彭师傅在工地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包括对挖井工人的生产、作业安全及设备保管等。挖井工人是按定额获取报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属于弹性工作时间。作为管理人员的彭师傅,在工地的工作时间也是不固定的,他在工地的每一分钟都应视为工作时间。
再者,由于工作场地在野外,工作场所应包括劳动者临时生活、休息场所,工作时间包括其在野外工地的劳动和中途的休息时间。彭师傅的管理职责,是要求他在工地处于持续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状态。
因此,彭师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日前,重庆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汪奇权
哪些职业算弹性工作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律师称,弹性工作制即非标准工时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高级管理、推销人员、出租车司机、记者等工作时间有弹性的劳动者;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常见于交通、邮电、航空、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特殊行业,或冷饮、旅游等季节性较强行业的劳动者。
贺天强律师表示,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在弹性工作时间内、干所需的工作,如果发生意外,应当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