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已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2012-02-2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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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本市将推出保障孤儿基本需求的相关措施。

5月31日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本市今后将通过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落实相应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加强孤儿的安置和保障工作。

了解到,一方面,今后将按照保障本市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孤儿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同时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散居孤儿因病出现支付困难的,可以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此外,本市将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将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而对城市孤儿及抚养家庭,或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落实相应住房保障政策,实行应保尽保;对农村孤儿及抚养家庭经济困难且居住住房系危房,或者孤儿成年后无自住房的,将孤儿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帮助其改造或新建设。

而在孤儿成年后就业阶段,还将通过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等;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扶持。

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扶持。“六一”前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就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制定出新标准。

《意见》包括按照保障本市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孤儿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散居孤儿因病出现支付困难的,可直接给予医疗救助;机构抚养孤儿参保及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城市孤儿及抚养家庭,或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落实相应住房保障政策;对农村孤儿及抚养家庭经济困难且居住住房系危房,或者孤儿成年后无自住房的,将孤儿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帮助其改造或新建;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安置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相应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孤儿有房住;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等。

31日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获悉,“六一”前夕,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慈善总会利用河南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借助该基金会困难儿童大病救助慈善项目“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为河南省4万多名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送去了重大疾病公益保险。

至此,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运行两年多来,已募集善款2100多万元,累计完成了全国各地约40万份少年儿童重大疾病公益保险的发放。

据介绍,2009年4月设立的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致力于探索儿童慈善工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旨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帮助更多的孩子在重大疾病风险来临的时候,获得及时的经济支持。

2009年7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民政部共同发起了“孤儿保障大行动”,计划通过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为全国70多万名孤儿提供重大疾病公益保险。

为实现救助效益最大化,2010年5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又与民政部启动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爱心1+1”大型公益行动,即社会公众捐50元善款,就可以通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为1名孤儿购买一份一年期保额为10万元、覆盖12种儿童常发重大疾病的公益保险。同时,还可以用同样的价格为自己指定的1名儿童购买一份同样的公益保险。

了解到,该专项基金的特点是可以变事后的被动救助为事前的主动保障;变临时的应急救助为长期可持续的系统性保障;变通常情况下的大额资助为包括普通公众可广泛参与的小额资助。基金推出的公益保险的保费仅为50元,约为同款个人商业保险保费的三分之一到一半。被保险儿童在确诊罹患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12种少年儿童常发重大疾病时,可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

该项目执行以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爱心人士的积极参与。截至目前,已经赔付的案例包括恶性肿瘤、急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肌无力等多个病种,为患病的孩子们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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