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安的一起离婚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涉及一名男子在离婚过程中要求分割妻子父母所赠的房产,关于“房屋归属”的问题成为了热点话题。
在离婚案件中,男方主张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平均分割。然而,女方辩称涉案房产是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赠予她的,因此应该被视为她的个人财产。
经审理,法院发现该房产购买时间在民法典生效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指出,被告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产是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已在被告名下单独所有。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网友表示“如果是在《民法典》生效后又是不一样的结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赠与合同明确说明房产只赠与夫妻一方,那么该房产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赠与合同或相关凭证大概率视为无效。
回归到保险,除上面提到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外,为了规避财产混同问题可以通过购买增额终身寿险来规避,比如父母作为投保人给子女买增额寿险;或婚前付清所有保费也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