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讯:全国人大代表朱纪经过调研发现,我国现行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已远不能满足对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的需要。朱纪提出《关于提高〈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建议》,建议提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是2010年12月8日由国务院第586号令予以公布的,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中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朱纪调查发现,以兰州市2015年工伤职工聘请专业护工、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市场价格来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聘请一名专业护工每天的费用为200元,每月为6000元,而兰州市201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4039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即2019.5元,距离聘请一名专业护工费用6000元,有近4000元的不足;若病情严重者,按白班夜班倒班护理,聘请两名专业护工,需要12000元的护理费,则有近8000元的不足。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支付,每月只有161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伤残职工护理费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支付,每月只有1211.7元,这一护理费用标准低于兰州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470元,在市场上聘请不到专业护工。因此,现行的护理费标准,已远不能满足对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经常发生工伤职工家属信访上访等实际问题。
朱纪代表建议,提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提高到8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标准由40%提高到6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标准由30%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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