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暂按本市现行规定的48个月本市上一年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 准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按照新《条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 准基础上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暂按本市现行标准 执行,待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升级完成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根据新《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 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 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此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
这三个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