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保险条例对职工工伤认定范围进行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为目的。因为一方面现行条例中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一年。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存在不少争议,致使行政管理部门操作难度大。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常常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使得证据材料发生很大变化,造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证困难,以致无法作出认定。而在征求稿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少了一些环节,从而缩减了工伤认定等程序。
我以为,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都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而不能任由一方独揽。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果为了减少操作程序,拿另一方利益作铺垫,不仅让另一方难以接受,而且会加剧两者之间的对立情绪,甚至促使双方产生新的矛盾。
再说,如果寄希望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赔偿,或者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那也必须是在职工自费缴纳交强险的前提下,这对于单位可以说丝毫无损。更何况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降低的是单位和行政部门的管理成本,而职工不能从中享受到改制带来的成果。
职工是为单位创造财富的主体,与单位的关系密不可分。特别是在职工遭受工伤后,职工个人承受的能力与单位无法相比。因此,改革工伤保险条例,政府部门能否不搞一刀切,而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更不能为了简化工伤认定程序,而完全让职工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