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2月2日讯:保安下班后骑车回家,遇车祸不幸身亡。在被认定工伤后,保安生前所在单位不服,认为下班后保安应在单位提供的宿舍休息,回家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昨日,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
保安中心:下班途中应为岗位和宿舍之间
王某是西安一保安中心保安。2014年5月的一天,王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雁塔西路与朱雀大街十字附近时,被一货车撞倒致死。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主责。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西安市人社局核查后,认定其死亡为工伤。
保安中心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西安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书。保安中心仍不服,主张依照公司规定,员工下班后必须在单位提供的宿舍休息,上下班途中应为执勤岗位和宿舍之间,回家的路线不属于“下班途中”,故不应认定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其后,未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保安中心要求的请求,保安中心提出上诉。
昨日,西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西安中院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后,依法享有自由支配必要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劳动者选择休息的方式。
王某在下班后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害,西安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认定西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昨日,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定“上下班途中”应考虑三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陕西省一基层法院法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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