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一家快递服务部的搬运工,因为爬上运输机看别人打架,不慎摔伤,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快递服务部的老板不服,称早有规定不让工人爬上运输机,历经一审、二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确认属于工伤。
此前:人社局确定是工伤
根据法院材料,沙溪某快递服务部于2004年10月19日登记成立,经营者为罗某泉,从事快递服务。罗某泉将该快递服务部的搬运业务交由无营业执照的陈某富承包,陈某富又雇佣了覃某新做搬运工,2012年2月23日早上5时左右,覃某新在某快递服务部货场整理货车货物时,从皮带运输机上摔下致伤。事故发生后,覃某新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右腕关节扭挫伤等。
不久后,覃某新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确认是工伤。不过罗某泉却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认为由于陈某富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覃某新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罗某泉经营的某快递服务部承担。
判决:工伤事实充分予以认可
罗某泉还是不服,又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次,他提出,覃某新是擅自爬上运输机转头看热闹跌落致伤的,非因工受伤。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调查笔录显示,覃某新当时爬上停止运转的运输机,转头看工人打架而跌落受伤,爬上运输机是被明令禁止的。
中山市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还是驳回了罗某泉的请求,确认是工伤。中院称,罗某泉主张的禁止爬上运输机的工作规程并不必然否定搬运工因工作需要爬上禁止的运输机整理货物的合理性;而覃某新在运输机上整理货物时因恰有其他员工争执打架而循声观望不慎摔伤,亦不能否定其因工作需要爬上运输机致摔伤的关联性。由此,对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覃某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摔伤事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