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草案)》,符合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一、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未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医疗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
工伤康复期包括康复检查期、医疗康复期、职业康复期。康复对象在工伤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康复诊疗和康复服务项目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残疾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康复津贴;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在医疗康复后,参加本市职业康复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康复费用支出,期间享受每人每月200元职业培训津贴;培训在本市参加保险的工伤致残职工,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本市职业康复机构培训后具备职业技能的,享受就业补贴,标准为工伤保险参保人累计参保每满一年为一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具有本市户籍的,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区残联推荐就业;康复对象在其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可申请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经康复后残疾等级降低的,不降低已享受有关工伤康复待遇。
《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草案)》还明确工伤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制度,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的可申请成为工伤定点康复机构。目前我市共有8家工伤定点康复机构,数量远远多于省内其他市,将来还会根据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有所增加。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康复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从该市的工伤保险基金中专门列支一部分资金作为工伤康复基金,据测算该市每年大约应进行工伤康复的人数为3000人,工伤康复基金约为2.0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