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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济宁工伤康复新规:康复期享停工留薪待遇等

2016-03-12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工伤康复期 和工伤问题 <p></p>答:你好:你的问题涉及到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br />问:工伤出院后康复期有生活费补助吗 <p></p>答: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br />

3月29日讯:记者从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获悉,为推动我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市人社局出台工伤康复新政,对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我市工伤康复机制。

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抢救治疗期完成后,在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转往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尽可能恢复其受损身体功能。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进行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因康复需要暂时停止工作的,在康复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实行定点管理。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康复对象后,及时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费用预算和预期康复效果等。工伤职工需康复治疗的,原则上应在本市工伤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确需转往市外进行康复治疗的,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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