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山东某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7月31日,林某在公司切割工程板时不慎滑倒,被切割机割伤右腿膝关节。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678.5元。2010年4月,林某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后林某找到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已经给包括林某在内的25名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林某可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获得经济补偿和补助,无需再要求工伤待遇,林某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目的,单位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具有强制性,参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因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已给林某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借口,拒付林某工伤待遇是错误的。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支付了林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