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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负高额赔偿费用后悔不已:缘由未为员工交工伤保险

2015-08-12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区”。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依规为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
未缴工伤保险 企业为巨额赔偿买单

企业未给建筑工人买工伤保险,出了工伤谁担责?

今年4月下旬,李某在某工地搭建工棚工作中,在撬翻工字钢过程,颅脑不慎外伤,送医院抢救后不幸死亡。因施工承包单位与死者未签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 险,与死者家属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随后死者家属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最终由承包单位向死者家属赔偿80多万元。

“在这起事故中,因为工伤保险的缺失,企业和员工家庭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说,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建筑行业“两没有”问题突出:建筑工人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我市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而这也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隐患。

事实上,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这对转移企业风险,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意见》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工程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如何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当务之急,就是强化企业购买工伤保险意识,强化各项工伤维权制度的执行力度。”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今年,政策红利频频指向建筑业工伤保险机制,年初,重磅级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意见》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 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意见特别指出,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指出,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这 其中包括了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这一规定可以从源头上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说。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通过多渠道确认关系

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用人单位不认账怎么办?

记者在市人社局采访时了解到,关于劳动关系纠纷问题较为集中。部分建筑企业以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在很多工程层层转包而又缺乏监 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确认难”,已经成为工伤维权第一道难以迈过的 “坎儿”。《意见》指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 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担承担不利后果。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建筑工人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以上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述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市人社局在解读国家新政策时指出,过去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经常遭遇执行难,此次《意见》强化了参保的强制手段,建立健全了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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