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唐老师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之前有过上班时间上厕所滑倒被认定为工伤,下班买菜遭遇意外算工伤,但上班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住刺伤也算工伤,似乎还是第一次。在这起案件中,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星期六,自己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成都市人社局分析认为“与工作无关”,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也是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究竟是理解上的偏差,还是感情上的错觉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唐老师吃工作餐,虽然与工作内容无关,却与工作需要有关。如果下班后在自己家吃饭,或非工作时间与朋友聚餐时出现类似情况,显然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审理本着客观事实,包含了人性化因素,但依据的法律没有偏差,也合乎基本情理。判决时,法院也不否认唐老师吃饭时有过错,而将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进行对比,指出有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使似是而非的事情更易让人明白,没有出现新的疑问或争议。
工伤认定与否,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果有不同,有《工伤保险条例》过于笼统,缺乏细化的因素。起诉前,各自在理解上有不同并不奇怪。去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条款做了细化和明确。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才依据该规定审理工伤案件,随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多,工伤纠纷也会不断上升,吃鱼被卡算工伤,蕴含着法律的力量,隐含着人性的善良,有助于人们对工伤认定的理解,具有积极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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