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被狗咬伤,但因怠慢,未注射狂犬疫苗,两月后,突发狂犬病死亡。近日,东港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30万元。
刘某是市区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2008年7月,刘某跟着工程队来到临沂市某工地工作。7月20日上午,一只小狗窜入施工现场,咬住了刘某的 左手。当时,刘某的左手拇指只是轻微破了点皮,并留下了两处牙印。受伤后刘某觉得没啥大碍,只是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并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的 9月25日,刘某在工地操作机器时突然发病。经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刘某为狂犬病临床病例。3天后,刘某离开了这个世界。
2009年1月,刘某亲属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月认定结果公布,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市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单位仍不服,向东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