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起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2015-12-1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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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
  9月7日讯:昨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此次政策调整重新确定了各类别的基准费率,适当降低了费率的总体水平。

  同时,明确了对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的确定标准,以及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的具体办法,提出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要求。

  今年以来,我省已陆续下调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相关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性。针对目前部分行业费率偏高的现状,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既符合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费率确定机制要求,也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各市(州)要从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落实国家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及浮动办法。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费率调整总原则,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和待遇水平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因素,在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精算平衡,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根据《通知》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以及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研究制定费率浮动具体办法,每一至三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三、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各市(州)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在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和建立健全储备金制度基础上,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要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基金支付风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超过正常规模的统筹地区,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通知》中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后,再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调整后各风险类别之间基准费率差距原则上要与《通知》规定相符。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实施基金运行与政策调整的联动,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完善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实行调剂式市(州)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2015年内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

  五、切实抓好费率调整工作的落实。各市(州)要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协同配合,周密制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的措施。在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还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要通过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从2016年起,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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