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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0.75%

2015-10-29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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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讯,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总体降低原则,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24日决定,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通知》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
费率是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和平稳运行中的重要政策参数。它既决定筹资水平,又决定保障能力。从筹资来看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负担能力;从保障能力来看,要考虑待遇水平和基金平衡。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因素较多:从支出方面来看,有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制度功能定位、待遇享受人数、待遇项目和待遇水平,当工伤保险功能由工伤补偿拓展到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时,基金支出项目必然增加,要求费率则高一些;工伤事故率增加、待遇享受人数增加、待遇水平提高时,费率也会提高。理论上讲,由于工伤保险功能拓展、经济社会发展、覆盖面扩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调整,费率应适应这些影响因素变化而适时调整。根据8月3日的资讯报道了解到,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总体降低”原则,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24日决定,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通知》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 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 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 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 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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