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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工伤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

2012-05-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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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就工伤保险出新规,规定工伤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六个“统一”,从而确保提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实现区域内服务的公平。新规对工伤保险变动后的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及资金来源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

日前,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年1月1日起,温州工伤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以来,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温州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快速增长。截至去年底,参保人数已达191万人,2005年以来累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达4.85万人。目前,温州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基本平衡。

以往,同样的工伤事故,温州各地原本认定的标准可能不一样,因而获得的待遇支付也有差别。今后,全市工伤保险将告别此类尴尬,员工遇到工伤赔付等问题时,无论在哪里,都将执行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和市县区责任分担原则,温州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将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与现行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一致。温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员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悉,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和费率,统一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意见》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为0.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费的缴费数额,统一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县(市)工伤保险实行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总额的1%左右,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可定期调整行业基准费率。

《意见》还明确温州将建立工伤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各地上年度工伤基金收支缺口,统筹解决各地确实难以解决的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全市性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等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当地财政和实际调剂金共同承担,经市级工伤调剂金调剂后仍不足的,由当地财政补助。市级调剂金调剂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缺口部分的50%。如果当地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低于全市实际平均费率的,适当减少实际调剂金调剂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缺口部分的30%。同时,设定了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该地当年上缴调剂金数额的2倍或3倍,体现市级调剂金调剂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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