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一)全市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领取人员;
(二)工伤保险有护理依赖的定期待遇领取人员;
(三)工伤保险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供养亲属。
二、认证时间
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
三、认证方式
(一)本人认证
乐山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进行资格认证。
(二)委托认证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工伤待遇资格认证的,需提供由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一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向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证。
(三)单位集中认证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可委托原所属单位协助,于2016年5月前进行集中认证。
对一些年老体衰行动不便的人员,所属用人单位应主动采取上门认证方式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方便认证对象。
用人单位在完成领取人认证手续后形成《乐山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所属经办机构核实备案。
(四)异地认证
省内居住的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就近直接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已开通协查认证省级平台的乡镇、街道(社区)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居住在省外的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持《乐山市异地居住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验证表》、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将认证后的《验证表》寄回工伤待遇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其他
对未按时返回认证结果或认证不通过人员,从8月起暂停发放工伤相关待遇,审核通过次月起恢复发放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补发暂停期间相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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