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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项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方案公示7月份开始执行

2015-11-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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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求助:谁有最新的新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答:kanfazaixianyiyaowang<br />

核心提示: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4月6日,自治区人社厅向社会公示了《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4月6日至12日,社会各界人士可就此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兵团新闻网乌鲁木齐4月8日电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4月6日,自治区人社厅向社会公示了《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4月6日至12日,社会各界人士可就此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据了解,此次调整方案的总体目标是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衔接,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医保目录;其次是与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在调整幅度方面,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不作调整,各统筹地区于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不超过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已有的品种原则上不调出。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剂型原则上不做调整。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予调出。仅限工伤保险的调入品种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对药品名称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药品调整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调入:自治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够承受的药品;适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本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药品;在2005年版《新疆药品目录》内,而未增补进入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经近几年临床验证需继续保留的品种;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的药品;本地制药企业生产的价格适中、疗效确定、普遍使用的药品;国家新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对每一最小分类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药品调出: SFDA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评审专家建议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的药品;临床基本不用或者用量很少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

  不予调入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文号的药品;非医疗保险责任范围的药品;重点是B 字号药品;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据悉,今年1月,自治区启动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5月15日前完成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调整工作,5月底前发布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7月份全区开始统一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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