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9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新规定本月起施行。这份新规的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商务局联合下发,对境外派遣人员如何通过正规途径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发生事故伤害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陈玉荣介绍,新规实施后虽然参保费率有所提高,但与之相配套,参保人员享受的项目范围、待遇等都有很大提升。
我市是外派劳务大市。据悉,早在2008年3月,我市就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对保障我市外派劳务人员和赴境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外经合作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工作经验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我市进一步规范了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
根据新规,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均要为其全部境外派遣人员在我市办理工伤保险,且所有参保手续必须在派出人员离境前为其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派遣企业按照二类风险行业类别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同时,为境外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将作为外经企业年审考评的内容。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人士提醒,境外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派遣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在申请认定的同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延缓提交,待材料齐全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但延缓不得超过一年。而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为参保人支付相关待遇。如返回国内治疗或康复治疗的,则需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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