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09年,沈某购置了一辆货车作为物流运输使用,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年7月,沈某运输24吨大蒜。运输过程中,由于线路老化,货车起火,一车大蒜都化为灰烬,早晨损失3.8万余元。沈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向保险公司索赔2万元,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内。保险公司认定大蒜属于蔬菜,不能赔偿。但是沈某则认为,大蒜和花椒、大料一样属于调味品,并不适合蔬菜。2010年8月份,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在被告方投保后,履行了各项投保人的义务,被告应当对其在保险期2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辩称大蒜是蔬菜,但未提供证明材料,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对蔬菜的范围做出界定。参照《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大蒜的解释:多年生草本植物,花白色带紫,叶子和花轴嫩时可以做菜。地下鳞茎味道辣,有刺激性气味,可以做调味品,也可入药。而原告拉载的蒜头即为大蒜的地下鳞茎,所以不是蔬菜,而是调味品。2010年12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沈某胜诉。
案情分析
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袁某介绍,在受理此案后,就大蒜是不是蔬菜的问题,法官之间也产生了争议。因为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大蒜就是蔬菜。但他们查阅的多部词典对大蒜是否是蔬菜未作出明确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袁某说,《现代汉语词典》对大蒜的解释中提到大蒜可做调味品,所以法庭认为大蒜是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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