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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改出台几大利民政策

2015-10-0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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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披露了不少民生利好消息。1、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创收指标。2、医保人均补助提高到380元。3、鼓励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合作。4、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5、完善短缺药品供应机制。
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披露了不少民生利好消息。
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创收指标
根据通知内容,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广东对公立医院的补偿,将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并通过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通知还提出,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在全省开展按病种定价试点工作。
通知提出,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与此同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性收入,使2015年医疗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到35%左右。
通知还表示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推行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
医保人均补助提高到380元
根据通知,广东将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为扩面重点,使2015年底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同时,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人均达到120元左右。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
广东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并会开展将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结算的试点。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
今年,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也将进一步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标准会提高到1556元,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
广东还将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全面建立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门诊统筹实施按人头付费,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
鼓励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合作
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政策,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诊疗量达到总量的25%左右,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同时,广东也将鼓励公立医院以品牌、技术、人员、管理等与民营医疗机构合作办医。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还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此外,广东将制订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大力促进医师多点执业。
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根据通知内容,广东将重点扶持一批相对薄弱的县级医院建设,原则上全省所有的县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培育一批适应当地需求的临床重点专科。
广东还将扩大分级诊疗试点范围,家庭医生试点地区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努力实现县域内住院率达到90%以上。并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使试点城市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
广东还将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落实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完善短缺药品供应机制
根据通知,广东将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及时做好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衔接并实现互联互通。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并修订完善药品交易办法,加大对全省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稳妥推进非医保目录药物、医用耗材和中药饮片通过平台交易。
广东还将全面放开由省级主管部门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
对短缺药品,广东将完善其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落实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提高生产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积极性。
医改政策利国利民,最关键是落实政策,不能纸上谈兵,要有政府监管,将医改执行到位,为群众带来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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