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满足克拉玛依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缓解购房人的资金压力,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研究决定,公积金缴存人为子女(或父母)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自取得购建房有效文件起两年内;
(二)购房人在管理中心无公积金账户或公积金账户即将销户(销户年限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三)借款人与购房人存在直系血亲关系;
(四)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单位证明原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借款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四)授权抵押房屋及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
(五)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复印件;
(六)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评估报告的原件(仅限于外地购房或本地二手房);
(七)经管理中心审核需要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资料;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一)购房人取得购房合同及缴纳税费(或首付款)的相关证明;
(二)取得抵押房屋及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
(三)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各项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到管理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申请;
(五)受托银行在办理借款人申请过程中,需在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加盖“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条章,防止重复申请贷款。
(六)借款人及配偶、购房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委托扣款协议等。
四、贷后管理
他项权证办理时,因借款人不是实际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或受托银行)在原有的房屋他项权证移交清册中备注抵押权人信息,做好借款人与购房人的对应关系,贷款科认真核查,做好系统录入保管等相关工作。
五、本办法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