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讯:为妥善解决部分职工因信用不良记录较多,影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需求,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或借款人及配偶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可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需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简称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
借款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有逾期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3.保证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2)单位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保证人及配偶无未还清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无对外担保;
(4)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
(5)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6)保证人及配偶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4.担保机构须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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