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减轻购房成本,巩固公积金贷款风险防线,根据有关规定并参考外地做法,决定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费,特制定本方案。
一、贴费原则和依据
(1)以切实减轻职工购房负担为前提,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原则,以保证担保中心业务正常开展为基础,以有利于职工选择公积金贷款,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为发展方向。
(2)担保中心不再收取个人费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除外)。
(3)按照近两年担保贷款的业务量和收费情况的年平均水平,设定补贴上限及优惠标准,由担保服务委托方公积金管理机构补贴给担保机构。
二、贴费标准和幅度:
(1)担保服务费在原费用标准优惠30%的基础上,以近5年内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为上限,由公积金中心进行补贴。
(2)以后随着贷款量的增大、增值收益的增加,上限可适当提高。
(3)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按季度依据实际担保业务量和规定比例结算支付。
同时,在减少公积金贷款逾期率、加大逾期催收力度,以及加强为贷款职工的服务的标准上,对担保中心进行考核。注重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对该项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和进一步完善。
以上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