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讯:6月30日,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称,此规定是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77号)文件精神进行的调整。
此次调整,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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