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经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和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可选择公积金缴存人担保、住房置业担保、住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一)公积金缴存人担保。所在单位和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应达到所借款额的20-40%;
2、在为他人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若本人需购、建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连续90天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有权从担保人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内依法划扣。
4、多人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变更担保人。
(二)住房置业担保。借款人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和委托贷款银行签定担保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具备以列条件:
1、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真实合法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3、已足额交纳购、建房首付款;
4、借款人承担规定的担保费;
5、符合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以现购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向委托银行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担保,并将住房价值的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借款人除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外,应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1、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受托银行收押;
2、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3、借款人以共有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4、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抵押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登记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5、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6、借款人在房屋抵押期间,不得将抵押房再抵押或转让、变卖、馈赠等。同时,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抵押房安全完好的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房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7、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单等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
1、借款人须与受托银行签定《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2、在质押期间,其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支取;
3、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现值的80%;
4、借款人连续90天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和受托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