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近期对租赁及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修订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市1991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十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善市民住房条件上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次调整租赁和物业服务费政策的指导思想是,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功能,通过适当放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提高提取额度,简化提取手续,减轻职工家庭住房支出负担,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改善民生。
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提取范围和标准
1、关于租赁提取。本市现行租赁提取政策分为三个层次:即廉租房、公租房和商品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这一变化,本次租赁提取政策范围和标准调整为:(一)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可按家庭月房租金额全额提取;(二)租赁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按规定每月最高提取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2、关于物业服务费提取。本市现行物业费提取政策主要包括两类对象,一是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二是居住自有产权住房,且职工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度为1820元/月)的经济困难家庭。为进一步支持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本次物业费提取范围调整为:(一)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家庭月物业费50%调整为不超过每月300元。
二、简化提取审核方式
1、简化职工收入状况核定方式。以往提取审核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诸如工资单、单位收入证明等材料,为进一步简化提取审核手续,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此次政策调整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资单等收入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将直接通过申请职工公积金缴费基数推算其收入水平,从而认定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2、简化房屋租赁行为认定方式。现行租赁提取中对房屋租赁行为的认定主要由提取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手续较为繁琐。此次政策调整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出租人纳税证明或依法承租房屋的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与本市税务部门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查询,核实房屋租赁行为的真实性。
三、完善提取支付方式
1、租赁提取支付逐步推行“冲还租”方式。即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冲还房租(类似于购房贷款中的“冲还贷”模式)。目前,该项技术已开发完成,将先在市筹廉租房、公租房中试行,完善后再推广到其他住房租赁提取中。
2、物业费提取主要通过市住房保障局统一的全市物业费支付平台进行转移支付。提取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物业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核对物业公司情况后再将物业费转移支付至物业公司账户;对部分用现金先期支付物业费的申请人,凭已支付物业费的税控发票,办理公积金补提手续。
目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研究制订《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配套操作办法,按照计划将于政策实施前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