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
贷款对象应当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中政府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和军转干部所在单位为其开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不低于购建住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其中购建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提供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
(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借款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夫妻双方均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漯河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借款人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和户口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证明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以现房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以所购商品房抵押(按揭)的,提供售房单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证明材料。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应提供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证明;以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办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人与公积金中心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自然人担保的,应签订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在贷款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凭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地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适当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