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了《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江西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江西省各个地市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办理的程序和要求并不完全一致。此次出台《规程》就是对全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进行统一。”
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均可申请贷款
此《规程》中明确,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如下:申请人必须具有公积金中心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其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再次,申请人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权人或者产权共有人,且首付款(自筹资金)支付比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必须名下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30年
当然除了30年这一限制外,贷款期限也不能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能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能超出5年。
贷款在利率方面,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档次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对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流程,《规程》中也有相关规定。《规程》中指出,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贷款的审批,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公积金中心审核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结后,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相关借款资料,由公积金中心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划拨委托贷款资金。也就是说,申请人从提交申请材料到收到资金,最快可以仅需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