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公积金新政 贷款额与缴存余额不再挂钩
8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根据《意见》要求,我市公积金将在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进一步创新。
《意见》明确,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 (含)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在这项新政出台前,我市已按此标准实施。
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目前,我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时,须保留三个月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取消限制后,职工贷款不再受缴存余额影响,最高可贷到50万元。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提出,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由1年延长到3年,并由原来只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增加了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扩大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的突破。如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
《意见》还提出,针对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将给予银行利差补贴。另外,还将目前执行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同时设置“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应及时调整政策,确保资金安全。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透露,目前我市还没有获得正式通知要求执行新政,一旦收到通知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并尽快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