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调整

2015-08-2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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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贯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金管发〔2014〕548号)的文件精神,在落实贷款“两实”的基础上,即确认借款人的购房行为是真实的并且落实贷款的担保。保证及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合理需求,州公积金中心会同甘孜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甘孜州中心支行、甘孜银监局经研究,决定对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向州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20年调整到25年,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或配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能力和个人信誉良好的,可延长至退休后1-5年。

三、暂停贷款利率上浮政策

凡在州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家庭(夫妻双方)累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下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并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利率。

四、缩短提取后可申贷时间,增加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凡因购买、建造住房及提前归还住房贷款等在州公积金中心提取了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原两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一年内不得申请。

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不得高于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的25倍(申请时当月缴存额计算)。

五、调整首付款比例认定标准

购买自住住房90m2(含)以内的借款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面积在90m2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取消原按照职级面积确定首付比例规定。

六、增加贷款担保方式

(一)商铺可作抵押。在州内已取得产权证的私有商铺,可用作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

(二)保证贷款(限于州公积金中心批准的管理部)。是指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在州公积金中心首次申请贷款时,在确实无法提供州内住房抵押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证贷款。州公积金中心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即按揭贷款)。是指经州公积金中心审核并签订《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人在购买签约楼盘商品住房时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州公积金中心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七、贷款实行“零收费”

州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应保持不收取职工任何费用。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借款人购买任何保险,不得收取工本费、公证费、房屋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建设、国土部门收取住房抵押鉴证费,应取得州、县发改局收费许可证,出具收费依据,做到依法合规收费。借款人缴纳的抵押鉴证费,凭收费依据到州中心所属管理部报销,以此减轻借款职工经济负担。

八、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甘孜州户籍职工在州内就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甘孜州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的,可持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九、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州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在法定工作日内受理贷款业务,各管理部不得私自设定期限拖延办理时间。借款申请人在贷款资料真实、齐备、填写正确的情况下,管理部将贷款申请、受理及审批过程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借款人完成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时间)完成;受托银行应在收到管理部贷款审批资料后10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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