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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扩大公积金政策 呼市响应修改

2015-10-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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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下发后,呼伦贝尔公积金政策也发生了调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一、所购住房在申请有效期内(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三年,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后二年内,申请有效期起始日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且没有办理过装修贷款的未装修住房,可申请单独办理装修贷款。

二、借款人及其家庭直系成员公积金账户有余额的,签订对冲协议后(已签订账户需重新签订,否则按原对冲方式执行),系统会于每年1月份的还款对日,将账户余额(除单户保留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后,保留本息账户及其他签约账户余额在200元以上的)全部冲还贷款本金,同时重新计算还款计划。

三、借款人可与合同各方签订变更协议后,办理贷款缩期业务;确有原因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业务。

以上新政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内容及程序请参阅网站中业务指南及操作规程。

呼市曾在4月1日起对《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职工购房可提取同户籍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总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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