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公共责任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无形。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适用范围较广。
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3、表现形式丰富。
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通常公共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共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
公共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
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