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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满5年,退休可享医保待遇。

2014-08-066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自由职业者社保缴满15年后的医保待遇等问题 答:如果停缴医保期间,不再享受门诊、急诊和住院的报销,只能自费; 累计缴满15年,是代表退休时必须达到这个年限,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退休和退休医疗待遇,15年是个最低标准,缴的年限越多,退休后的相关待遇就越高。这里所说的是累计,不需要连...<br />问: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买够后待遇和职业退休人员一... 答:南方日报讯(记者/黄颖川 通讯员/地税宣)《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明年首次参加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从10年变成15年,为此大批市民赶在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连日来地税各征收服务大厅、银行都出现“排长龙”...<br />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近日制定《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最新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缴费满5年,退休可享医保待遇。

  《通知》要求,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1月(含)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应满25年、女应满20年,并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应满5年,退休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其转移申请出具参保凭证。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经办机构转移。因故无法划转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本市就业的人员,参加本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的,如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在办理转入手续后,可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

  《通知》规定,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流动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持参保凭证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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