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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健康险保险公司不得“因病拒保”

2015-12-1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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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此前政策,我国对于购买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给予税收优惠,允许每月税前列支200元,全年按照2400元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昨日,保监会正式出台《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在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保监会称,个人商业健康险用于补偿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从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试点地区施行,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此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试点城市。

  保险公司不得“因病拒保”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据悉,保险公司不得“因病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规定最低赔付率的同时,对最低保险金额也做出了规定。暂行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个税健康险有个人账户积累

  根据暂行办法,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例如有些年轻人一直没有看病的支出,其税优的部分准入医疗保险账户统筹,个人缴纳的部分则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部分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设立个人账户目的是鼓励更多人参与到个人商业健康险中来,解决自身医疗费用不足的问题,结余部分用于个人健康账户积累,提高参保积极性。

  根据此前政策,我国对于购买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给予税收优惠,允许每月税前列支200元,全年按照2400元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袁序成说,200元每月的税前列支是政策的突破,将来将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由于我国各地基本医疗的统筹层次不同,当前面临的问题是推动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同时抓紧建立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

  个税健康险对险企要求高

  暂行办法对经营个人税收健康保险的条件也有严格要求。除“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等要求外,《办法》还增加、细化了一些规定。如对专业人才的配置要求细化为“具有健康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说,我国经营健康险的公司有70多家,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都可以提出申请。选定“万能险”是有所考量的,与大病保险不同,这意味着该税优保险主要是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缓解看病贵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被定义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新型产业,在扶持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而出台针对投保人的个税优惠政策,被视为刺激健康保险业买方市场的催化剂。不过,针对“带病投保”、不得拒保的要求,也有部分寿险公司表示,由于现在很多寿险公司现有的健康险产品都是亏损的,如果税收产品经营定位是大病保险的补充,保本微利,对险企的信息系统、人才储备、资金管理等要求非常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如何设计也有一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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