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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关事业单位确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2015-10-3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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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今年初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根据济南2月24日的资讯,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为了紧跟国家政策,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日前正式公布。其中提到,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其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 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 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 大,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国务院今年初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根据济南2月24日的资讯,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为了紧跟国家政策,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日前正式公布。其中提到,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其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据了解,国务院层面的改革意见发布后,山东是全国范围内首个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省份。

  问:养老保险基金咋筹?

  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根据改革方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我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我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另外,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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