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8%由个人缴纳,3%为企业缴费划入。《试点方案》规定,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