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随着新中国成立后新出生的人口,也就是1952年和1953年出生的人口进入老年期,我国迎来了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
截至2012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比上年增加891万,占总人口的14.3%,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达2273万人,预计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4.8%。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存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养老、医疗保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老龄服务发展不均衡,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滞后等不少问题。
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待解决/
从基本养老保险来看,目前我国实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经过20余年发展后,暴露出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收益率低、管理不透明和不能跨区域转移等问题。尤其是由于企业统筹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两者关系没能解决好,因此一直存在着大量的空帐,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该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所谓空账,是对个人账户预筹与累积资金的超前动用,把按规定应累积若干年再行支付的资金提前取出,用于当前职工养老金的发放,结果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现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到2011年,我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达到2.2万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今年提交的《关于解决社会保险“空账”和缴费“双基数”问题的提案》中表示,就形成“空账”的原因来说,首先,转制成本是形成空账的历史原因。对于老职工在转制前都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转制同时就形成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这一转制成本顺理成章地应由政府来承担。
其次,巨大的养老金收支缺口是“空账”问题形成的直接原因。离退休职工人数急剧增加、许多国有企业效益差而拖欠保险费,由此形成“小斗进、大斗出”的局面。此外,个人账户性质不明确是“空账”问题形成的间接原因。个人账户的所有权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确认和法律的保护,往往被挪用。
戴皓表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推进税费改革,通过“费”改“税”,利用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来保证养老金的足额征收。其次应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养老金运营的平衡。此外,提升收益能力,确保养老金防范风险与增值。可利用养老金数额大、来源稳定的特点,将其投入到重点建设项目中,以提升收益能力。最后,利用国有资产弥补基金缺口。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总裁杨超在今年的提案中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增幅下降、缴存和领取人数的变化和养老金支出的福利刚性,尤其是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到2050年,我国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届时的劳动人口将难以承受巨大的养老负担。
杨超表示,从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来看,普遍做法是将个人账户制度作为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的一部分,做实个人账户,利用个人账户制度缓解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的压力,同时积极推动养老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商业养老险迎变革性机遇/
针对老龄化进程以及户籍改革预期的强化,一位保险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以城镇户籍人口计,我国的市民化率仅有35%,户籍制度改革将有望推动市民化率到2020年升至60%;社会保障负担水平将提高80%,仅仅依靠社会保障体制第一支柱所面临的困难将加剧,第二、第三支柱获得快速发展机会将成为必然。”
事实上,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以基本养老、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但目前的现状是基本养老独大。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改变基本养老“一枝独秀”的现状,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运作来发展和壮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养老险的作用,才能发挥养老体系的整体功能。
据国泰君安保险研究员彭玉龙测算,户籍改革推动社会保障体系重构后,第一支柱占养老储备金比重将降至45%。经过20年发展,第二、第三支柱占养老储备将达55%。目前,第一支柱在养老储备中一股独大,占比超过70%,第二、第三支柱发展滞后。
彭玉龙预计,若2033年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提供12%的收入替代率,则至2033年年金险保费可达到5.1万亿元,较2012年平均增长18%,在寿险保费收入中占比将升至50%,拉动寿险保费年均增长12%。
另外,按照“三支柱”养老体制的构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归入第二支柱。我国自2004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至今已有8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是一种非强制性制度,投资范围和收益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企业年金资产积累低于预期,职业年金制度建设进展缓慢。
但从保监会公布的2012年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资产管理资产来看,企业年金的累计速度加快,数据显示,2012年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资产管理资产为2009亿元,同比增长45.77%。
新一站专员顾问表示,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首先应健全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年金运行中适当提高企业缴费的税优幅度,并对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延迟纳税的方式;此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将养老金制度由“非强制”转向“半强制”,并逐步转向“强制性”,可以进一步固化企业年金发展趋势。
事实上,在多位保险从业人士看来,养老保障体系重构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政策的落实程度,如“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落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