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由177192元提高到190833元。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由14766元提高到15903元。
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在2015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90833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补偿收入超过190833元的部分,应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正常中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个人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的计算方法。
2015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