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903元。
举例
市民李女士是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中山区某单位职工,2015年8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2万元,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2万元,缴存比例均为15%,实际缴存3000元。李女士2015年8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为15903元
因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万元,大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5903元),所以以15903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均为1908.36元
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扣除限额
15903×12%=1908.36(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应为扣除限额,即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908.36元
4.超出限额部分2183.28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出限额部分,即(3000-1908.36)+(3000-1908.36)=2183.28元,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22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李女士8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165.82元。
22000+2183.28=24183.28元 (24183.28-3500)×25%-1005=416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