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 (记者 石小磊)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物流成本,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省货运车辆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实施优惠。
对持有运政苏通卡并同时用本车运政苏通卡缴纳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的货运车辆在我省范围内享有的优惠幅度从现有的2%提高到10%。优惠期限暂定1年。全省交通船闸船舶过闸费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全省水利船闸船舶过闸费(不含经营性船闸)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10%的优惠;全省交通船闸、水利船闸对通过船闸的集装箱货运船舶免收过闸费。优惠期暂定2年。有下列情况和行为的车辆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种情况不在通行费优惠之列:1、超限、持纸质运输许可证或未开通ETC功能的运政苏通卡、运政苏通卡余额不足的货运车辆,不享受10%的优惠政策,持普通苏通卡正常享受2%优惠。2、对经过宁淮高速公路安徽境内天长段的优惠车辆,天长段所产生的通行费不享受优惠政策。3、优惠车辆违规采取U型、闯卡、恶意影响计重设备等偷逃通行费行为;出口刷卡时显示运政苏通卡无入口信息,而经核实入口已发普通通行卡,货车刷卡过收费站 可享通行费优惠,不得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