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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推出《登记立案释明规则》 更好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06-2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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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施行登记立案制 还有不能立案的情况吗 答:您好!我国法院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摘录一段文章,供您参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布了这...<br />问:立案登记制,真的不需要审查吗 答:新出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表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br />

中保网迅【记者 袁婉珺】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出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不仅顺应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包括保险纠纷诉讼在内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据该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介绍,北京四中院自履职以来即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问题,积极推行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完善登记立案释明的规则,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助推器”。2015年北京四中院立案释明累计超过10000次,日均释明次数超过39次; 2016年1月至5月累计释明超过3900次,日均释明次数48次。经过司法实践发现,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存在释明内容和范围尚不明确,释明界限未准确界定会对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影响,释明方式和形式不统一等现实问题。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规范法官的立案行为,北京四中院探索建立并适时出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作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延伸,同时也是四中院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分三部分对释明的原则、释明的具体性事项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则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该规定大大缩短了立案的周期,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

据悉,北京四中院在推进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效果显著,不仅缩短立案周期,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而且提升了立案效率。民商事案件一次立案合格率一直在90%以上,其他案件当事人80%以上在经法官释明后两次以内办理完登记立案手续,而且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引导其理性诉讼,有效化解纠纷等方面均取得良好效果。2016年1月至5月共有30余件案件经立案释明疏导,当事人表示不起诉并撤回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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