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幸身亡,其女儿、母亲、继父的生活费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近日,江西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案件,因该案具有一定复杂性和特殊性,现将该案案情、争议、调解过程及评析分述如下:
■案情简介
某日晚,由刘某驾驶的A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陈某撞倒。随后B车将被撞倒在道路上的陈某碾压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两车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主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1.A车和B车共同造成陈某死亡,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2.死者陈某有一未成年女儿余某,在出生不久余某母亲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而当初陈某与余某母亲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上余某由陈某独立扶养;3.死者陈某在成年后因母亲陈某某改嫁,与其继父王某共同生活,死者生父为杜某,陈某某、王某、杜某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且无其他扶养人;4.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经交警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两车主共同赔付35万元,包括死者安葬费12348元、死亡补偿费198228.65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04423.35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为死者女儿余某29220元、死者母亲陈某某51946.67元、死者生父杜某11775.53元、死者继父王某11481.15元。因在各自交强险范围内责任均分,故两车主各承担17.5万元,目前均已支付。
■争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在甲公司投保交强险的A车车主刘某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甲公司认为交警部门所核定的35万元与事实不符,该公司重新计算为113848元,具体为安葬费12348元、死亡补偿费101500元,其余精神损失赔偿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均被剔除。因A车主刘某与另一车在各自交强险范围内责任均分,甲公司只愿意赔付56924元[即(12348+101500)/2]。A车车主刘某认为甲公司应赔付17.5万元,双方差额达118076元。为此,刘某就差额118076元又向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乙公司索赔,乙公司理算后也认为交警调解核定的数额35万元过高,刘某实际承担的责任应不超过交强险限额122000元,故争议只发生在刘某与甲公司之间,如甲公司足额赔付交强险,则不会有乙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的情况存在。针对上述争议,刘某向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